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ag真人官网平台游戏
当前位置: 主页 > 协会标准 > 文件下载 >
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升协会标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协会标准是指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第四条  协会标准的制定范围:
        (一)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标准:
        1.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2.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
        3.工程建设中应急的技术;
        4.工程建设中的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
        5.工程建设的术语与符号;
        6.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
        7.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
        8.促进强制性标准有效实施的技术指南、方法导则。
       (二)对于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细化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或明确具体技术措施,制定技术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会标准。
       (三)对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项目,可承接为协会标准。
 
第二章  计划的管理
        第五条  编制协会标准的制、修订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六条  申请列入协会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具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
        第七条  协会标准编制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生产和科研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第八条  编制协会标准计划,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修订、局部修订协会标准的项目,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出立项申请书(附件1)、示范工程案例(如有)及立项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报本协会或协会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协会标准可随时申报,当有特殊情况时,经协会同意后可在计划下达前先行开展工作;
       (二)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的不得立项;对存在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卫生隐患、对公众利益有损害或经论证评估对环境有影响的不得立项;对国外引进技术、产品而制定的应用技术规程,应进行风险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卫生、环境影响、生物入侵、民族工业保护等方面。归口单位对申请的项目签署意见后及时报本协会(一式两份);
       (三)计划(草案)经协会批准后,在本协会网站(www.cecs.org.cn)上公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意见的项目,由本协会研究确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组织专题讨论。正式制、修订计划分批印发到各分支机构以及标准的主编单位,由本协会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标准定额研究所备案;
       (四)协会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及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和本协会网站(www.cecs.org.cn)上发布公告。
        第九条  现行协会标准局部修订的项目可申请快速编制程序。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协会标准应经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条  归口单位应按协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要求组织主编单位实施。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应由归口单位将调整计划的意见报本协会,经协会研究批准后,按调整后的计划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主编单位在下达计划后6个月内未召开标准启动会的项目,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标准编制工作原则上应按编制计划完成,超过编制计划时间12个月仍未完成的,除特殊原因可申请延期外,该项编制任务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  归口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职责内所有未完成报批项目的执行情况报告本协会。
 
第三章  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编制程序不能少,水平不能低,方式灵活多样” 的原则,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统一,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符合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产品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准备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筹建编制组。未直接参与编制工作的,不得在编制组成员中挂名。标准主要起草人不应少于5人,不宜多于40人。参编单位不应少于5个,不宜多于40个;
       (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要求起草《工作大纲》(附件2),产品标准编制组应根据计划任务下达的要求编写标准草案,并报送归口单位。归口单位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反馈编制组,并抄报协会;
       (三)归口单位负责组织主编单位召开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归口单位或主编单位正式印发会议通知并抄报本协会;
       (四)标准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由归口单位主持或委托编制组负责人主持。本协会视情况选派协会标准审查专家库中的备案专家参与会议,对编制大纲进行审查。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宣布编制组成员名单;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有关文件;
        3.讨论修改并确定工作大纲,编制组成员分工,确定工作进度;
        4.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人员通讯录,会议结束后由归口单位发到所有参会人员并抄报协会。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工程实例调研和试验验证工作。工程建设标准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和必要的专题报告,产品标准编写《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二)《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应草拟《征求意见函》(附件3),归口单位应连同审查合格的《征求意见稿》电子版发送协会,在本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
       (三)在网上征求意见的同时,主编单位应将《征求意见稿》定向发送给不少于30个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意见不宜少于20份;
       (四)对征求意见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主编单位应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并报归口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编制组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征求意见稿》,并形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 当标准内容有重大变动时,编制组应向归口单位及协会报告,视情况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编单位应向归口单位报送送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包括送审报告(附件5)、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专题报告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产品标准包括送审报告(附件5)、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经归口单位和本协会协商同意后,可准备召开标准送审稿审查会;
       (二)标准审查专家名单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主编单位协商归口单位提出,经本协会同意后确定。审查专家组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审查专家组中应有2人以上从本协会标准审查专家库的备案专家中选派;
       (三)《审查会会议通知》(附件6)由归口单位印发,并报送本协会。主编单位应配合归口单位,将会议通知及送审稿至少提前15天送达审核专家、参会单位和相关人员。审查会议由归口单位主持。
       (四)审查会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附件7),《审查会会议纪要》应明确做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的结论,并经审查专家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由归口单位印发会议纪要,发所有参编单位和参会人员,抄报本协会;
       (五)当审查会上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应由审查组组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审查不通过的标准应组织重审。审查通过但内容有重要补充或较大修改调整的标准,应送相关审查专家再次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报批阶段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组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报批稿》,并完成《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主编单位应将报批材料一式两份送交归口单位审核,并由归口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本协会。报批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批签署表(附件8);
       2.报批报告(附件9);
       3.审查会会议纪要(包括专家签字表及审查意见汇总意见表);
       4.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必要的专题报告;
       6.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第十八条  协会确定专人统筹、参与、推进、监督协会标准的制订过程,并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工作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四章  标准的批准与发布
        第十九条  标准由本协会审查批准后,统一编号,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协会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修订的协会标准,顺序号不变,重新确定发布年号;对局部修订的协会标准,其编号不变,但应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 × × ×年版)字样。”
        第二十一条  新发布的协会标准,由本协会及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和本协会网站(www.cecs.org.cn)、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告。
 
第五章  标准的出版印刷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标准由本协会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的出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归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协会授权或许可,不得翻印、改编、汇编。
        第二十四条  协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标准出版印刷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由归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宜在协会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标准供本协会会员约定采用和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标准发布后,由归口单位负责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对标准编写过程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试验论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二)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及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三)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四)负责开展有关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以及相关的技术档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由本协会负责管理。 
 
第八章  标准经费
        第三十条  协会标准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
       (三)编制单位自筹;
       (四)其他合法经费。
 
第九章  涉及专利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立项申请书应填写涉及专利情况,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持有人、有效期等相关信息,需提交相关专利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标准纳入专利的声明。
专利持有人或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纳入标准的声明包括下列两种情况:

不禁大吃一惊。这时夏奕借口称

对外宣称飞行员已经死了他又被关进了一所被封闭的房子

 
        第三十二条 主编单位未按要求披露涉及相关专利信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立项申请书
附件2 工作大纲
附件3 征求意见函
附件4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5 送审报告
附件6 审查会会议通知
附件7 审查会会议纪要
报批签署表-2022年版(请彩色打印)
附件9 报批报告

m.20237059.com| wap.20237059.com| www.20237059.com| pm真人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麻将胡了模拟器在线试玩| 澳门·威斯尼斯人入口网址| pp电子试玩 网页版| PG电子娱乐官网| kaiyun开云最新登陆平台|